狗撞電動車導致騎車人摔傷,狗主對此否認,騎車人是否還能獲得賠償?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侵權糾紛案件,最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狗主賠償各項損失15萬元。
不久前的一天,家住南通如皋白蒲鎮的于女士騎電動車上班,路上忽然躥出一只黑狗鉆入于女士電動車的前輪內,導致其摔倒。于女士被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數萬元,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后,交巡警大隊經過調查,認定于女士不承擔責任,并查明此狗系張某家養的。于女士起訴張某,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萬余元。張某則稱自己家的狗根本沒撞到于女士,交警部門也未認定自己有責任,表示拒絕賠償。
如皋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及出警筆錄證明了事故發生原因系狗撞于女士致使其受傷,于女士不承擔責任。本案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應由飼養人即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張某對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結果不服,但并未申請復核,且無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據此,法院支持了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民法典》第1245條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1246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本案中,張某未證明損害是因于女士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因此不能免除或減輕責任。(通訊員 邱觀玉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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